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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蔡锷支行与湖南谊信创汇农业实业有限公司、湖南谊信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东谊信农村产业发展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益法执指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蔡锷支行。

被执行人湖南谊信创汇农业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谊信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广东谊信农村产业发展总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蔡锷支行与湖南谊信创汇农业实业有限公司、湖南谊信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东谊信农村产业发展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2007)湘高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二00八年四月三日,该院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蔡锷支行的申请立案执行。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该院将案件指定我院执行。本院认为,根据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情况,该案可指定辖区内基层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湘高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由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执行长丁杰

执行员陈运泉

执行员夏立群

二00九年元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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