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唐人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新利兴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二中民终字第110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唐人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X号楼X、X层。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唐人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新利兴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新利兴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明,北京市景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唐人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人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新利兴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利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巩旭红担任审判长,法官李丽、石东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6月3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利兴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08年7月5日,新利兴公司与唐人街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约定由新利兴公司向唐人街公司供应酒店用品。合同签订后,新利兴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且经验收合格,但唐人街公司未依约支付货款,尚欠货款x元未付。新利兴公司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唐人街公司给付货款x元,按合同约定的总价款2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x.75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

唐人街公司在一审中答辩并反诉称:唐人街公司认可尚欠新利兴公司货款x元,但新利兴公司未提供密胺产品的生产厂家和商标以及国家检验材料,唐人街公司在使用新利兴公司所供密胺产品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经检测不合格率达到55.6%。唐人街公司未付清货款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并不存在违约情况,故不应给付违约金,且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申请法院予以调整。唐人街公司不同意新利兴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提起反诉,要求新利兴公司接受退货并返还货款x.05元,承担抽样鉴定费x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

新利兴公司在一审中针对唐人街公司的反诉,答辩称:对方没有经过新利兴公司的同意进行鉴定,新利兴公司不应承担鉴定费用,对方要求退货没有依据,故新利兴公司不同意唐人街公司的反诉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7月4日,新利兴公司与唐人街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新利兴公司向唐人街公司提供密胺、瓷器等货物,货款为x元,首付定金30%,货到付清全额款项,违约方交5%的违约金。2008年7月5日,新利兴公司又与唐人街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约定新利兴公司向唐人街公司提供密胺汤碗等货物,合同价款为x元,新利兴公司负责产品的质量及按新利兴公司提供的货样供货;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唐人街公司即付定金,即合同总价款的30%(x.30元),货到验收合格10个工作日内付清合同余款x.70元;新利兴公司收到定金之日起23天内应到90%货物,余下货物延迟10天内到齐;唐人街公司有关人员对货物进行验收,对不合格的产品有权提出质量异议并要求新利兴公司退换合格产品;为了不影响唐人街公司酒店开业,对不合格及未到货产品,唐人街公司有权要求新利兴公司提供相应的替代品,唐人街公司有权先用不合格的产品和替代品,新利兴公司必须在唐人街公司发现不合格产品之日按约定时间更换产品,合格产品来后唐人街公司退还新利兴公司不合格产品和替代品;鉴于酒店用品的特殊性,双方应允许对方交货时有合同总价值3%的误差,且按实际交货金额结算;唐人街公司逾期付款,逾期1日按未付款的百分之三计收违约金,但最高限度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5%。

合同签订后,新利兴公司于2008年7月向唐人街公司提供货物。2008年7月27日,唐人街公司出品部出具关于新利兴公司餐具验收情况的报告,内容为:我部门已验收新利兴公司于2008年7月26日及2008年7月27日所送的餐具,所收的瓷器及密胺餐具与我部门要求基本全部合格。2008年8月11日,唐人街公司向新利兴公司出具经主管审批的支出凭单,内容为:即付楼面、餐厅、后厨瓷器密胺餐具(第一批、第二批)货款x元,但此款唐人街公司至今未付。

为证明新利兴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唐人街公司提交了北京市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与检测费发票,以证明经抽检新利兴公司提供的18种货物中有10种不合格,不合格率达55.6%,但新利兴公司认为系唐人街公司单方送检,送检样品未经其确认,检验的产品不是其提供,对唐人街公司的送检行为不予认可。

唐人街公司申请该院委托鉴定机关对涉案货物进行质量鉴定,但新利兴公司对唐人街公司提交的鉴定物品不予认可,认为唐人街公司向该院提交的鉴定物品不是涉案货物,提出唐人街公司未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唐人街公司对新利兴公司所供货物已经验收合格。关于涉案货物,新利兴公司提供过货物样品,新利兴公司交货后,唐人街公司开始使用货物,新利兴公司将样品取回,现新利兴公司只能提供1个样品密胺碗,其余样品不能提供,唐人街公司认为1个样品碗无法进行质量鉴定。关于唐人街公司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间,唐人街公司主张其于2008年8月11日拒付支出凭单上记载的款项时向新利兴公司提出过质量异议,但新利兴公司不予认可,认为唐人街公司在该案答辩时才提出质量异议。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新利兴公司与唐人街公司于2008年7月5日签订的供货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唐人街公司接收了新利兴公司提供的货物理应付清货款,其未付清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新利兴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现新利兴公司关于唐人街公司给付货款x元和违约金x.75元的诉讼请求,理由和证据充分,该院予以支持。唐人街公司关于其于2008年8月11日向新利兴公司提出过质量异议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该院不予采信,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质量异议期限,新利兴公司提供的货物如有质量问题,唐人街公司应当在收货后的合理期限内提出,唐人街公司在对该案发表答辩意见时才提出质量异议,超过了合理期限,现新利兴公司对唐人街公司申请鉴定的标的物不予认可,该院无法确定该标的物系涉案合同标的物,故对唐人街公司提出的质量鉴定申请该院不予批准。唐人街公司未经新利兴公司确认鉴定标的物,其单方委托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不具有证明力,该院不予采信。唐人街公司关于新利兴公司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采纳,其要求新利兴公司接受退货并返还货款x.05元、承担抽样鉴定费x元的反诉请求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唐人街公司提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缺乏依据,该院对其调整违约金的申请不予批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北京唐人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市新利兴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货款三十六万零八百九十四元。二、北京唐人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市新利兴酒店用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十九万四千六百八十二元七角五分。三、驳回北京唐人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唐人街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根据买卖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唐人街公司对产品存在隐蔽瑕疵提出质量异议应适用两年的合理期间,一审法院对唐人街公司超出合理期限的认定有误。唐人街公司具体使用货品的部门于2008年8月11日将要支付给新利兴公司第二期货款时,提出新利兴公司所供密胺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新利兴公司提供许诺过但一直未提供之产品合格证书及相关资料,新利兴公司表示无法提供。经过多次谈判,唐人街公司提出的货品质量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后唐人街公司将新利兴公司提供之产品部分送检,结果显示新利兴公司所供货品超过一半不合格。唐人街公司于2008年8月11日拒绝付款的事实本身就表明了提出质量异议的意思,不需要另外举证证明。二、对唐人街公司提出要求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一审法院不予批准的决定有误。新利兴公司供给唐人街公司之产品多达几千件并且均有与合同所载一致的编号及标识,新利兴公司称无法挑出其所供货品是为了掩盖产品不合格的事实。唐人街公司送检产品的检验机构是有资质的权威检测机构,且送检产品上的编号与合同约定的编号均一一对应,足以证明唐人街公司送检的产品是新利兴公司提供的产品。三、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唐人街公司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拒付货款的行为属行使抗辩权的行为,不属违约行为。同时唐人街公司认为违约金过高。本案中,唐人街公司所欠货款为36万余元,违约金却高达19万余元,违约金数额远高于给新利兴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减少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不合理。综上,唐人街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指定鉴定机构对新利兴公司供给唐人街公司之密胺产品进行质量鉴定,依法判决新利兴公司对其中的不合格密胺产品承担退货责任,并由新利兴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新利兴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一、唐人街公司称其在将要支付新利兴公司第二期货款时,曾提出新利兴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与事实不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唐人街公司从未提出过产品质量问题。在新利兴公司提起诉讼后,唐人街公司才提出所谓的产品质量问题。新利兴公司向唐人街公司提供的产品不是高科技产品,也不是电器、汽车等耐用产品,所谓隐蔽性瑕疵根本不存在。新利兴公司向唐人街公司提供的产品是普通的产品碗、盘等。该产品是种类物,由唐人街公司检验合格,新利兴公司就完成了合同规定的义务。新利兴公司对唐人街公司单方委托检验的事情不知情,对其送检产生的结果不予认可。在无法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不予鉴定是正确的。二、唐人街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属于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情形。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为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5%,不属于过高情形。综上,新利兴公司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唐人街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新利兴公司提交的供货合同、入库单、关于新利兴公司餐具验收情况的报告、支出凭单、样品碗,唐人街公司提交的入库单、2008年7月4日合同、检验报告、发票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唐人街公司与新利兴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签约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己方义务。新利兴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唐人街公司收货后就应依约向新利兴公司支付货款。现唐人街公司收货后,仅支付新利兴公司部分货款,未将全部货款支付给新利兴公司,属违约行为,其除应立即支付新利兴公司x元货款外,还应依约向新利兴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唐人街公司与新利兴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唐人街公司有关人员对货物进行验收,对不合格的产品有权提出质量异议并要求新利兴公司退换合格产品,但双方未约定质量异议期限,新利兴公司提供的货物如有质量问题,唐人街公司应当在收货后的合理期间内提出。“合理期间”应当根据标的物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当事人之间交易方式、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习惯、买受人所处的具体环境以及其他合理因素进行判断。买受人对合理期间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唐人街公司出品部于2008年7月27日为新利兴公司出具了内容为“我部门已验收新利兴公司于2008年7月26日及2008年7月27日所送的餐具,所收的瓷器及密胺餐具与我部门要求基本全部合格”的验收报告,表明唐人街公司已对新利兴公司所供餐具验收合格,且唐人街公司在验收合格并实际使用餐具的情况下,未提供其对本案发表答辩意见之前曾向新利兴公司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应认定为唐人街公司提出质量异议超过了合理期间。唐人街公司关于其于2008年8月11日拒付货款的事实本身就表明了提出质量异议的意思、其曾向新利兴公司提出过质量异议的上诉意见,证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新利兴公司对唐人街公司申请鉴定的标的物不予认可,唐人街公司所收样品亦已退还给新利兴公司,因无法确定该标的物系涉案合同标的物,导致不能鉴定的责任由唐人街公司承担,故一审法院对唐人街公司提出的质量鉴定申请未予准许并无不当。唐人街公司未经新利兴公司确认鉴定标的物,自行送检,其单方委托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力不足,不能证明新利兴公司所供货品存在质量问题,本院对此亦不予采信。唐人街公司要求对新利兴公司供给唐人街公司之密胺产品进行质量鉴定,并依法判决新利兴公司对其中的不合格密胺产品承担退货责任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唐人街公司关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远高于给新利兴公司造成的损失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对其减少违约金的请求亦不予支持。综上,新利兴公司要求唐人街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千六百七十七元,一审反诉费四百二十九元,由北京唐人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四百二十九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四千六百七十七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九千三百五十四元,由北京唐人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巩旭红

代理审判员李丽

代理审判员石东

二○○九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全奕颖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