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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甲犯故意杀人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许中刑一初字第36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刚、马某刚,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小学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08年9月28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押襄城县看守所。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岳敏、刘艳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及其辩护人巴海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某甲在其家二楼卧室内,因琐事与未婚妻海巧朵发生争执,被告人马某甲遂起杀人恶念,用手卡海巧朵颈部致其窒息死亡。后被告人马某甲自杀未遂。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马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该案因婚姻矛盾激化引发,同时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等,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被告人马某甲经人介绍与被害人海巧朵相识,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并商定于2008年10月10日结婚。2008年9月26日上午,被告人马某甲骑摩托车到襄城县X乡X村将未婚妻海巧朵带回家中,商量购买结婚用品之事。当晚二人宿于被告人马某甲家二楼室内再次商量结婚购物及婚后生活问题时,两次发生口角。被告人马某甲感到生活无望,即产生杀死海巧朵的念头。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某甲用双腿压住海巧朵的手,用双手卡住其颈部,将海巧朵当场卡死。被告人马某甲杀人后自杀未遂。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马某甲供述:2008年9月26日上午八九点的时候,我骑摩托车到丁营乡X村接我未婚妻海巧朵来我家商量着去买结婚用的东西。在我家吃完中午饭后,我想和巧朵去城里买东西,但是巧朵不去,我就和巧朵在楼上我们准备结婚的房间里待了一下午。吃完晚饭后,我就对巧朵说:“今天你住这吧,明天还要买家具。”我母亲也说:“你们快结婚了,天也晚了,天气也不好,就住这吧。”巧朵也没吭气。我妈就给我们拿了一床新被子,一条新单子,还有一个褥子,我和巧朵抱着就上楼了。在楼上我们俩商量买结婚用东西的事,一直商量不通,巧朵的父亲也不给巧朵陪嫁钱,再加上巧朵前几天说不想给我结婚,我心里不好受,觉得生活很没意思,就直接下楼到楼下客厅的柜子里拿了条绳子揣到怀里。这时我母亲不知道什么时间回来了,看见我从柜子里拿东西,就问我拿什么,我说:“没拿什么,你睡吧。”然后揣着绳子上楼了。我当时和巧朵商量买结婚用的东西一直没商量成,就想活着没意思,不如死了,就想把绳子拿上去上吊自杀。我上楼的时候巧朵还没睡,想等巧朵睡了再自杀。我把绳子拿上来先放到了南边的卧室里,然后回到我们睡的卧室里。在床上我俩躺着说话,商量结婚后出去做生意。我又给巧朵说:“咱俩赶紧买买东西结婚,结了婚还要去陕西卖牛肉,陕西那边的房子还没退呢,还交着房租呢。”巧朵说:“不用买了,就这结婚好了,结过婚后你去陕西卖肉,我还出去打工。”我就说:“结了婚,你就要跟我去,咋还能去打工呢。”巧朵就说:“结婚反正还是离婚。”随手还用指甲在我脖子下边抓了一下,然后我们就没再说什么。我躺在床上越想越生气,感觉房子装修过了,彩礼钱也给她了,她却不想和我结婚,我家都是白花钱了,就想把她弄死我也死了算了。我就躺在床上用双手掐巧朵的脖子,掐了有几分钟,我就翻身骑到巧朵的身上,用两个膝盖压住巧朵的两只胳膊,一直掐到感觉巧朵没呼吸了,才松开。我掐巧朵脖子的时候巧朵也没有反抗。掐死巧朵后,我穿上衣服,又把巧朵的衣服和鞋子都穿上,把她平放到床上,用被子盖上。我到客厅里抽了两根烟,然后到南半个卧室里拿了绳子,站在凳子上把绳子套在客厅的吊扇扇页上,然后就把脖子套在绳圈里,蹬了凳子。后来我发现自己在地上趴着,就站起来下楼去喊我妈说:“我把巧朵掐死了。”我妈就赶快喊醒我爸,然后我妈先上楼,我第二个,我爸最后,我上到楼上到客厅里就晕倒了。等我再醒时就在医院里了。

2、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08年9月26日10点多其刚躺下停了一会儿,看见磊冈下来,从客厅柜子里,不知拿什么东西踹到怀里,然后就上楼了。9月27日凌晨3点左右,马某甲喊她说:“我把巧朵掐死了,你们赶快起来吧。”其就赶快把丈夫马某丙喊醒。到楼上发现巧朵没呼吸了。另证实马某甲与海巧朵是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的,并商定于2008年10月10日结婚。

3、证人马某乙证言证实,其睡到半夜,妻子李某将他喊起说,磊冈也不知道把巧朵怎么样了。他上楼一摸海巧朵没气了,就让妻子去喊马某丙和胡某。

4、证人马某丙、胡某某证言证实,2008年9月27日凌晨3点左右,其大嫂喊门,说:“出事了,出事了。”他们就起来到其大哥家。在楼上见巧朵盖着被子躺在东边卧室床上,磊冈躺在客厅的吊扇下边。打了120,没有打通,就给马某丙打电话,让他赶紧联系120。

5、证人马某乙证言证实,2008年9月27日凌晨4点左右,其用手机报了110。

6、证人闫某某证言证实,2008年9月27日凌晨3点多其和值班医生到麦岭镇X村出诊,患者住院登记的名字是马某刚。其听陈某生说是车上的家属说他们拉的那个患者在家掐死了一个女孩,患者和被掐死的女孩快结婚了。其听后,怕再发生其它事,就报了警。

7、证人陈某证实,2008年9月27日凌晨3点左右,其与同事到麦岭镇X村出诊。经过检查,该女孩已经死亡。把男拉回了医院,患者的两个家属陪着他一起来到了医院。患者登记的名字叫马某刚。其在车上还听患者的邻居说是两口生气了,患者把女的掐死了。

8、证人马某乙证言证实,2008年9月27日凌晨3时许,胡某红电话里说马某甲出事了,巧朵死了,磊冈受伤了,让其拨打120电话,其拨打了120。

9、证人马某乙证言证实,2008年9月27日凌晨其接到胡某电话说磊冈出事了。

10、现场勘验笔录显示,现场位于襄城县X镇X村马某甲家。中心现场位于马某甲家二楼。

11、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情况说明证实,勘察现场时没有发现攀爬、门窗无撬盗等痕迹。

12、襄城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死者海巧朵系生前被他人用钝性外力作用于颈部造成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13、襄城县公安局对海巧朵死亡时间补充说明被害人海巧朵的死亡时间为2008年9月27日0-3点之间。

14、许昌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中心现场二楼客厅地面上的血是被告人马某甲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x%。

上述各项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故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鉴于该案系婚姻矛盾激化引发,被告人马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同时其家属能积极代为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已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马某甲有自首情节的理由,经查被告人马某甲是在他人报案后被抓获的,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其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为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马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洪子俊

代理审判员杨少杰

代理审判员张恒

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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