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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卢某甲与李某乙、卢某丙、李某丁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二终字第1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焦德琦,林州市X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丙,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丁,男。

案由:继承纠纷。

上诉人卢某甲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07)林民姚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该判决第一、第二、第四项,改判原争议的九间住房及院落归上诉人所有。

本案在公开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节协议:

一、卢某丙一次性给付卢某甲现金x元整,本案争议的九间房屋所有权归卢某丙;

二、卢某丙房屋建成后,楼上楼下各留一间由卢某甲使有,卢某甲夫妻百年后不得再使用,卢某甲夫妻在世期间,卢某丙应准许卢某甲的儿子、儿媳子孙居住使用,在卢某甲百年之后使用权绝对终止;

三、卢某丙付款后卢某甲夫妻儿子等人不得干扰卢某丙拆旧房改建新房(指本案争议的九间住房及整个院落);

四、卢某丙在五日内一次付款给付卢某甲,卢某甲接款后必须在五日内给卢某丙将自己现占的房内杂物全部腾清,卢某甲如果不按时腾清,每迟延一日违约金500元;

五、卢某丙新房建成后(指粉刷完毕后),拾伍日内将两间房屋的门锁钥匙交付给卢某甲,卢某丙不交钥匙,支付卢某甲违约金3000元,还要在三十日内必须交给卢某甲钥匙,否则再支付卢某甲违约金3000元,依此类推;

六、其它互不追究。

七、一审案件受理费1118元按一审判决负担,即卢某丙负担100元,李某乙负担339.3元,李某丁负担339.3元,卢某甲负担339.3元,评估费用2000元由卢某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18元减半收取,由卢某甲负担559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良

审判员张国伟

代理审判员魏文联

二○○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丁健永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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