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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荣某某、新海洋汽车出租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二终字第3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荣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敦晨明,安阳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新海洋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于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东,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

原审被告杨某丁,男。

上诉人荣某某、上诉人安阳市新海洋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海洋出租车公司)因道路事故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8)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荣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敦晨明、李某甲,上诉人新海洋出租车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于强,被上诉人李某丙的诉讼代理人李某东、刘某某,原审被告杨某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且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8)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丁伯顺

审判员杨某华

审判员武丽霞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岳亮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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