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原石油公司诉开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汴法执复字第4号

申请复议人: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开公司)。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思民,开封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原石油勘探局工程建设总公司(下称:中原石油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开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开开公司)。

中原石油公司诉开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7日作出(2007)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原石油公司于2007年11月向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开开公司无履行能力,且根据申请人中原石油公司要求追加新开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召开了听证会,根据听证会的内容及相关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于2009年4月9日作出(2008)金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追加新开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新开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09年5月21日作出(2008)金执字第83-X号民事裁定,驳回新开公司的异议。

新开公司不服(2008)金执字第83-X号民事裁定,以新开公司只是开开公司的股东,新开公司向开封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据的便条即“经市政府协调,原开开公司和河南开元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原基础上强强整合成立新开公司原债权债务均由新开公司承接”,该便条内容不真实,且原件已销毁,金明区法院调取的是这张便条的复印件的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新开公司不应追加为被执行人等为由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开开公司和新开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新开公司是开开公司的股东。在开开公司向开封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回购资产的过程中,为方便账目处理,由新开公司出据了“经市政府协调,原开开公司和河南开元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原基础上强强整合成立新开公司,原债权债务均由新开公司承接”的证明,且该原件由新开公司取走并销毁。另查明,该证明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不能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开开公司(被执行人)是一个独立法人企业,该企业目前还存在应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追加新开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不当。申请复议人新开公司所提复议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08)金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及(2008)金执字第83-X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庆龙

审判员:张学锋

审判员:蔡书惠

二OO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王自宪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