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温县怡光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温县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长安,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明文,温县司法局温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河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东X号。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马新春,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温县怡光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上诉人黄河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温县怡光公司于2007年4月30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郑民三初字第X号判决后,温县怡光公司和黄河水资源研究所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温县怡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和委托代理人袁长安、张明文,黄河水资源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马新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郑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禹
审判员庞敏
代理审判员谢玉清
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梁培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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