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甲与王某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叶民一初字第433号

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甲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被告王某丙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丙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诉称:我与被告王某丙结婚后,夫妻感情较差。因我患有精神痴呆症,婚后被告对我不管不问,还与我生气、虐待我,后又私自外出,至今无音信。我认为我们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与被告王某丙离婚,不要求处理财产。

被告王某丙在答辩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丙于2007年3月8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无生育子女。原告王某甲婚前患有精神痴呆症,结婚后被告王某丙对原告王某甲照顾不周,为此生气、吵架。2007年春,被告王某丙私自外出至今无音信,导致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丙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丙结婚后,夫妻感情较差,无生育子女。2007年春,被告王某丙私自外出至今无音信,致使原、被告已分居长达二年之久,夫妻间不能正常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王某甲请求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原告王某甲不要求处理财产,本院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丙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建辉

审判员陈恩峰

审判员齐勇业

二ΟΟ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顾东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