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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王某甲因王某乙与王某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鹤民申复字第9号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王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某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再审申请人王某甲因王某乙与王某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09)淇滨民初字第X号已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

在本院复查本案期间,再审申请人王某甲与被申请人王某乙、王某丙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乙支付王某甲房屋款项x元(代王某宁支付福田一区X号楼东单元X-X层东户履行给王某甲离婚案件中的款项),于2009年8月18日前履行完毕。

二、王某甲不再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王某乙、王某丙及亲属主张任何民事权利,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王某甲和王某乙各负担16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已由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8月11日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薄报亮

审判员郭超

代审判员王某

二ОО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清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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