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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松原市扶余区台谊粮油经贸公司、吉林省扶余水泥制品厂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6)松执字第54-2号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前郭县X街X号,组织机构代码x-3。

法定代表人崔某,主任。

第一被执行人松原市扶余区台谊粮油经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经理。

第二被执行人吉林省扶余水泥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张某,厂长。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6年3月21日制发(1996)松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对当事人间达成的和解协议确认如下:一、被告台谊粮油经贸公司于1996年7月1日前偿付原告贷款本金x元,利息x元,在此期间被告台谊粮油经贸公司将其在宁江区X乡田家大岗附近办公楼及场地抵押给原告,被告如到期不能偿还贷款,将抵押物作价偿付原告;二、被告扶余水泥制品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台谊粮油经贸公司承担。1996年10月16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按调解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01年4月16日,申请执行人于第一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第一被执行人在2001年10月末前给付x元;2002年3月末前给付x元;其余所欠款项于2003年2月末前一次性付清。2001年4月19日,本院裁定本案中止执行。现查明,申请执行人在双方和解协议确定的最后履行期限届满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1996)松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代理审判员付国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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