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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与张某某、母某某、王岩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民执字第76-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

代表人岳某某,行长。

第一被执行人张某某。

第二被执行人母某某。

第三被执行人王岩。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5日制发(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与被告张某某,母某某,王岩x号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二、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借款x.85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自2007年6月2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三、被告张某某逾期不偿还借款,原告对本案抵押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承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11月17日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按生效判决内容予以强制执行,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09年3月24日本案提级至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母某某,王岩共有的(所有权证号为前房权证前字第x-x,建筑面积为210.60平方米)商企楼房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x元。本院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上述房产进行了两次公开降价拍卖,松原市居民李中兴(身份证号码x)以x元的价格竟买成功。本院于2009年7月31制发(2009)松民执字第76-X号民事裁定,裁定内容如下:一、第二被执行人、第三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前郭县X街育盛委的商业用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前房权证前字第x-x,建筑面积210.6平方米)归吉林省松原市居民李中兴所有;二、上述财产的转籍手续由买受人李中兴在30日内自行办理。截止到2009年8月9日三被执行人共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x.85元、利息x.86元、案件受理费x元、公告费300元、评估拍卖费x元,以上合计x.71元本院已执行完毕,执行申请费x.99元第二被执行人已向本院交纳,拍卖价款扣除上述款项的余额x.30元已返还给被执行人母某某、王岩。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审判员张建军

代理审判员付国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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