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盗掘古墓葬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开刑初字第160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某、王某,男,57岁,汉族,文盲,农民,开封县人。因涉嫌盗窃于2008年12月3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1月9日被逮捕。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份,开封市人胡杰、张宝庆(已判刑)预谋后,通过王某强、赵某云(在逃)雇用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将开封县X乡X村西地的马场汉墓群内的石牌坊构件挖走后,以x元卖给胡杰。该汉墓群于2006年12月6日被开封县人民政府列为第五批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经鉴定,该石牌坊构件十一件为三级文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胡杰、张宝庆的供述,证人赵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被盗物品文物鉴定结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开庭审理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3日至2009年8月2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友才

二OO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樊利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