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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银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长沙开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芙民初字第65号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湖南银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粟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伦科,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该公司职工,住(略)。

被告长沙开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街道办事处新合村雄踞都市东家1604房。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原告湖南银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旺公司)因与被告长沙开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新公司)发生承揽合同纠纷,于200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伦科和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开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银旺公司诉称:银旺公司与开新公司于2008年1月28日签订一份《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约定银旺公司委托开新公司制作发布银旺公司开发的“新芙蓉之都”项目的相关广告;广告发布期间为一年。合同对广告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均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银旺公司按合同要求向开新公司支付了合同总价款x元的75%计26.85万元,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开新公司在签订合同时,隐瞒其租用的芙蓉北路新闻大酒店裙楼楼顶广告位未经合法审批的事实,导致开新公司为银旺公司发布的广告在2008年3月29日发布后到2008年5月3日,被长沙市开福区城管局责令停发。广告停发后,开新公司仍然隐瞒该事实。银旺公司发现广告停发后,追问开新公司,开新公司才于2008年5月15日向银旺公司送来一份《致歉、承诺函》和一份《致歉函》。但开新公司送来的两份函件都把广告停发的原因归结于政府新政策和奥运火炬入湘,仍然隐瞒了广告停发的根本原因。2008年5月20日,银旺公司的代表王伦科律师和开新公司的代表易海波经友好协商,在银旺公司办公地点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双方一致同意自2008年5月20日起终止《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开新公司在2008年5月25日和5月31日前分两次退还已收取的26.85万元广告制作发布费,否则开新公司自愿承担5万元违约金。《合同解除协议》签订后,银旺公司多次催款,开新公司仍然没有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开新公司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同时给银旺公司造成了声誉和经济方面不可挽回的影响。为维护银旺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双方签订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2、责令开新公司退还已收取的26.85万元广告制作发布费;3、责令开新公司给付违约金x元。

被告开新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28日,银旺公司(甲方)与开新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约定:乙方接受甲方的要求,通过合同约定方式为甲方制作发布户外广告以完成甲方所要求的宣传目的;发布时间为1年,具体以画面登上广告位为准;广告的具体位置、面积、类型及数量为芙蓉北路新闻大酒店裙楼楼顶329平方米的三面翻广告牌一面;合同总金额为x元;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甲方付乙方合同总额的30%计10.74万元,在画面安装完毕后七日内支付45%计16.11万元,在2008年8月31日前支付15%计5.37万元,2008年12月31日前支付10%计3.58万元。双方还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合同义务,银旺公司向开新公司支付了头两笔款项共计26.85万元,开新公司则按合同约定的地点、规格为银旺公司发布了一面三面翻广告牌。该广告牌自2008年3月29日起开始使用。此后因开新公司承揽制作本案广告牌前未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审批广告位,自2008年5月3日起至2008年5月15日间被有关政府部门通知停止发布。银旺公司为此追问开新公司。2008年5月15日,开新公司向银旺公司出具一份《致歉、承诺函》和一份《致歉函》,称因政府新政策、奥运火炬入湘等原因,广告牌未能正常使用,给银旺公司带来不便,特表歉意,请予谅解支持。银旺公司则认为广告被停发系开新公司没有就广告位问题履行有关法律审批手续所致,而非开新公司所陈述的原因所致。双方随后就广告停发相关事宜进行协商。2008年5月20日,银旺公司(甲方)的代表王伦科与开新公司(乙方)的代表易海波签订一份《解除合同协议》。内容:“甲、乙双方于2008年1月28日签订了一份《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发布位于芙蓉北路新闻大酒店裙楼楼顶的户外广告,广告发布时间为一年,规格为44米×7米。合同签订后,甲方按合同约定先后共支付乙方广告制作发布费26.85万元,乙方于2008年3月29日投放了甲方委托发布的广告,因乙方租用的新闻大酒店广告位没有履行相应的法律审批手续,在2008年4月底被长沙市开福区城管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了重大的负面影响,并且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同时,乙方没有广告发布经营权,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从即日起,双方在2008年1月28日签订的合同解除;二、乙方对因自己原因造成甲方的负面影响及损失表示歉意;三、乙方在2008年5月25日前将已收取甲方的26.85万元广告制作发布费50%退还甲方;5月31日前将剩余50%广告制作发布费一次性退还甲方;否则乙方自愿承担5万元违约金;四、甲方对乙方的行为表示谅解,在乙方履行本协议第三条的前提下,不追究乙方其他责任;五、从即日起,乙方停止发布甲方广告;六、本协议双方代表签字生效。”王伦科和易海波分别代表甲方、乙方在协议上签名。《解除合同协议》签订后,开新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数额和期限退还银旺公司广告制作发布费26.85万元,且分文未退。此后银旺公司派人到开新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地长沙市芙蓉区X街道办事处新合村雄踞都市东家1604房催收款项,发现开新公司已人去楼空,只得无功而返。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举证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2008年1月28日)、《致歉、承诺函》(2008年5月15日)、《致歉函》(2008年5月15日)、《解除合同协议》(2008年5月20日)、银行进账单及当事人法庭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银旺公司委托开新公司制作发布户外广告,双方签订《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后因开新公司的原因,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双方为此签订《解除合同协议》,解除了《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开新公司停止为银旺公司发布广告。同时根据《解除合同协议》的约定,开新公司应当分两次将银旺公司已经支付的款项x元予以退还,但开新公司未按《解除合同协议》约定的数额和期限退还款项,而且分文未退。故开新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依约承担违约责任,除退还x元款项外,还应当给付违约金5万元。银旺公司关于退还已付广告制作发布费x元及给付违约金x元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湖南银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长沙开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28日签订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自2008年5月20日起解除;

二、长沙开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湖南银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制作发布费x元;

三、长沙开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湖南银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x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78元,公告费800元,共计6978元,由长沙开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钟建林

人民陪审员曹群辉

人民陪审员杨立军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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