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昆明市西山区螺蛳湾商会,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会长。
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综合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螺蛳湾市场第四交易区七楼。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原告云南螺蛳湾市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螺蛳湾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上述三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耀权,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郭香龙,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搜房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X号院X号楼XB1—BX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莫某某,总经理。
被告搜房媒体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南区服务楼X幢二层X室。
法定代表人莫某某,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石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搜房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X路X号。
被告上海功夫堂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阮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赖桂兰,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某,云南八谦律师集团律师。
被告云南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X路C2-X号地块房产交易中心主楼第X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峰,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俊杰,云南八谦律师集团律师。
本院于2009年3月30日受理原告昆明市西山区螺蛳湾商会、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综合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云南螺蛳湾市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搜房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搜房媒体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功夫堂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云南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市西山区螺蛳湾商会、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综合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云南螺蛳湾市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北京搜房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提交证据,称被控侵权媒体“搜房网”(www.x.com)的经营主体不再是北京搜房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搜房媒体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已经变更为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由,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昆明市西山区螺蛳湾商会、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综合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云南螺蛳湾市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市西山区螺蛳湾商会、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综合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云南螺蛳湾市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搜房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搜房媒体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功夫堂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云南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由原告昆明市西山区螺蛳湾商会、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综合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云南螺蛳湾市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雪松
代理审判员李某蓉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二OO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毕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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