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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甲因与再审被申请人(略)民委员会罗庄后西村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豫法民申字第009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崔某甲,男,汉族,农民,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崔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略)民委员会罗庄后西村X组。

负责人赵某丙,该村X组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丁,男,汉族,农民,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崔某戊,男,汉族,农民,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再审申请人崔某甲因与再审被申请人(略)民委员会罗庄后西村X组(以下简称罗庄后西村X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2月24日作出的(2006)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崔某甲申请再审称:罗庄后西村X组未履行(2006)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具体落实承包给崔某甲七分半土地的方位即四邻名称,实际交付给崔某甲。请求撤销生效调解书,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罗庄后西村X组答辩称:生效调解书认定事实清楚,自愿依据调解书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请求驳回再审申请,维护生效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崔某甲申请再审请求罗庄后西村X组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属于执行问题,不属于申请再审的事由。崔某甲未对调解书的效力提出异议,该调解并不违反自愿原则,其调解协议的内容亦不违法。崔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崔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宋旺兴

代理审判员:母惊涛

代理审判员:任秀兰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董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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