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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唐某某与被告鹤壁市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淇滨民初字第797号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鹤壁市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09年6月22日受理了原告王某某、唐某某与被告鹤壁市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鹤壁市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8月30日之前退还原告王某某、唐某某剩余房款6222元、损失2000元,共计8222元;

二、原告王某某、唐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原告王某某、唐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俊学

审判员李敏

审判员陈慧

二OO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马学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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