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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常立民终字第103号上诉人邓某某与被上诉人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常立民终字第103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杜修山,常德市法学会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邓某某与被上诉人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邓某某于2008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邓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邓某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梅建华

审判员姚敦贵

审判员熊云耀

二OO八年十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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