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廖卫锋,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肖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8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王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6年相识恋爱,并于2000年12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1月10日共同生育一女孩宋XX。原、被告婚后因被告经常在外赌博,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小孩宋某由原告直接抚育。
被告肖某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6相识恋爱,并于2000年12月7日登记结婚,2001年1月10日原、被告共同生育一女孩,取名宋XX,现在读小学。原、被告婚后因被告经常在外赌博,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本院。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略)湘天桥二区XX栋X号房屋一套。原、被告有夫妻共同债务x元。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肖某某自愿离婚,依法准予;
二、子女抚育:婚生女XX由原告宋某某单独直接抚育,直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
三、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略)湘天桥二区XX栋X号房屋一套归被告肖某某所有;原、被告所欠的x元购房款,由原告于2009年5月22日之前偿还清;原告协助被告于2009年5月31日前办理好房屋过户手续。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王健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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