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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隆法民一初字第211号原告彭某甲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隆法民一初字第211号

原告彭某甲,又名彭某喜、彭某喜,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子固,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洞口县X乡X村毛坪组人,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范双云,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某甲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姚学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06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2月2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才发现被告蛮不讲理、多疑,动不动就打人骂人。原告已男扎绝育十多年,2008年5月竟然发现被告怀有身孕,计生部门将被告带到县计生服务站进行处理时,被告大吵大闹,把该站价值1万余元的器械打烂。2008年7月17日,原告父亲不幸摔死,被告又大吵大闹,经村干部及亲戚调解,被告答应改脾气,但事后被告越吵越凶。2009年正月初4,因家庭琐事被告又大吵大闹,并把家里的门和玻璃砸烂,引起原告家人及邻居的众怒。第二天,双方的亲戚再对次原、被告的婚姻问题进行调解,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则要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为此,原告遂起诉,请求判决双方离婚。

被告辩称:1、被答辩人起诉的事实虚假,在婚姻中受的害的是答辩人而非被答辩人。答辩人婚后怀孕有二次,被答辩人所说其已绝育十多年的事实虚假。被答辩人为了达到离婚目的,而不让答辩人进家门,并且把答辩人从其房屋搂上强行拖下,门窗不是答辩人打烂的。2、被答辩人述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不属实,婚前是被答辩人主动追求答辩人的,双方了解较深。现双方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离婚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农历12月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2月2日,原、被告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7年2月25日(农历正月初八),原、被告一起外出广东打工并共同同居生活,同年6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向当地公安110报警求助,经“110”调解,双方和好。2008年正月,原告在隆回县X乡一砖厂打工,同年3月,被告怀疑原告与砖厂打工的婚外异性交往不正当,并找原告吵闹。同年5月,原告向隆回县计生部门举报了被告计划外怀孕的事实。为此,县计生部门对被告实施了引产手术。被告手术住院期间,原告未对原告进行护理。对于举报原因,原告陈述是因其怀疑被告所怀小孩不是他的,而被告则称是因原告有外遇而不愿要小孩。2008年8月16日(阴历7月17日),原告父亲彭某南意外身亡,原、被告回家料理其父的丧事。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经双方亲朋好友调解,在被告答应改脾气后,双方和好。此后,被告又外出打工。于同年12月29日(阴历)被告回家过年。2009年正月初四,被告与原告之女彭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并互相扭打。彭某等将被告强行拖出家门外,被告不服气将房门打烂。第二天,经村干部及双方亲戚调解,双方未能和好。此后,被告向当地乡政府、县妇联等部门反映、控告原告彭某喜。2009年正月十八日,原、被告分居。2009年2月19日(农历正月二十五)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09年3月21日,原、被告因琐事又发生扭打,双方互有损伤。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及身份证,证人彭某乙、彭某丙、郑某某等的证言,隆回县人民医院诊断书,被告伤情照片,调解协议书,荷香桥中心卫生院门诊病历等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应倍加珍惜夫妻感情。现双方感情虽然产生了一定裂痕,但只要双方互相信任,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同时,多给予对方一点关怀与体贴,少一点指责与猜疑。现双方分居时间不长,只要原、被告消除怀疑,各自多作自我批评,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现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彭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彭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学军

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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