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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湖南海惠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与被执行人戴某、信某某、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中法执督字第2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海惠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省××市××广场××楼。

负责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戴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

申请执行人湖南海惠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与被执行人戴某、信某某、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二审过程中,本院于2009年8月3日作出(2009)株中法民一终字第338-X号先予执行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09)株中法民一终字第338-X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9年8月4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在株洲市芦淞区法院管辖范围内,为便于本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日作出的(2009)株中法民一终字第338-X号民事裁定书一案由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吴晓斌

审判员伍狄

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肖树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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