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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隆法民一初字第631号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丁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隆法民一初字第631号

原告陈某甲,又名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钱某乙,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钱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原告之外祖父。

委托代理人范利民,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丁,又名陈某洪,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凌,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丁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之女,被告与原告之母离婚后,被告按协议应每年支付原告抚养费x元,要求被告自2008年起每年支付原告抚养费x元至原告十八周岁。

被告口头辩称,目前因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经济较为困难,以后条件许可,按协议支付。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被告与原告之母钱某乙于2005年12月30日在隆回县民政局协议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协议约定:婚生小孩陈某甲由钱某乙抚养,陈某丁每年支付抚养费x元至年满十八周岁。被告按协议支付了2006-2007年度的抚养费,2008年起未支付,原告便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丁当庭支付2008-2009年的抚养费x元给原告陈某甲,其余x元,原告自愿放弃;

二、自2010年起至2018年底,被告陈某丁自愿按年度每年支付原告抚养费x元,此款限每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边旭

审判员刘龙涛

人民陪审员欧阳富华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刘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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