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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XX、郭XX、王某甲、郭某乙、谢某某与被告杜某某、郭某丁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浚民字第1138号

原告谢某某,女,37岁,汉族,(系郭某国之妻)。

原告郭XX,女,12岁,汉族,(系郭某国之女)。

原告郭XX,男,7岁,汉族,(系郭某国之子)。

原告王某甲,女,62岁,汉族,(系郭某国之母)。

原告郭某乙,男,63岁,汉族,(系郭某国之父)。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汉族,38岁,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诉请、代为和解、调解、代领法律文书、代领标的款。

被告杜某某,男,汉族。

被告郭某丁,男,汉族。

本院于2009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XX、郭XX、王某甲、郭某乙、谢某某与被告杜某某、郭某丁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2009年7月9日浚县X镇X村民郭某国受杜某某雇佣在郭某丁处建房时因触电意外死亡,其近亲属郭XX、郭XX、王某甲、郭某乙、谢某某做为原告同意被告杜某某一次性给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慰抚金共计x元(肆万伍仟元已当庭履行)。

二、原告郭XX、郭XX、王某甲、郭某乙、谢某某同意被告郭某丁一次性给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慰抚金共计x元(壹万柒仟元已当庭履行)。

三、被告杜某某退返房主郭某丁建房工价款7500元(已当庭履行)。

四、原、被告其他互不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郭XX、郭XX、王某甲、郭某乙、谢某某及被告杜某某、郭某丁三方均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苏建新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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