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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迪臣置业发展(开封)有限公司等管辖异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汴行终字第16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某甲,男,1961年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迪臣置业发展(开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原审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市长。

原审第三人开封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局长。

上诉人李某甲因不服龙亭区人民法院(2009)龙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以“做出行政裁决的机关开封市人民政府位于金明区”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将案件移送金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引发纠纷的不动产位于龙亭区,龙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戴玉峰

代审判员苏芳

代审判员张丽

二○○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陈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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