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通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南通市震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陆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再国,江苏南通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玉文,江苏南通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百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展新,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市震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南通市百昌置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05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市震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又于2005年12月19日以履行合同过程中确有瑕疵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市百昌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震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市百昌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均由原告南通市震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瑜
代理审判员刘琰
代理审判员罗勇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徐晓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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