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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周某某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现任上蔡某公安局芦岗派出所副所长。住(略)-X号。因涉嫌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于2008年12月23日到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投案。2009年2月17日被上蔡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聂某某,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9月3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上蔡某公安局蔡某南街派出所民警,住(略)。因涉嫌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于2009年5月20日被上蔡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上蔡某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蔡某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周某某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四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聂某某,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4月13日晚上,张某甲、朱某某将涉嫌抢劫的张某乙当场抓获后,带回南街派出所进行讯问,后将张某乙留置在南街派出所留置室内,被告人张某甲只安排周某某一个人看管张某乙。后张某乙趁周某某睡觉时脱

逃,脱逃后又将一名妇女强奸,并多次实施盗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某甲、周某某供述,证人张某乙、郭某丙、朱某某、吴某丁、张某戊的证言,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周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张某乙脱逃,造成张某乙脱逃后又多次作案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甲辨称,自己工作无失职,导致张某乙脱逃的原因是因为张某乙会脱手铐,事先他不知道,是意志以外的原因,2008年底主动到检察院交待了自己的事,请法庭依法判决。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张某甲在工作中无严重不负责任,无明显失职行为。造成张某乙脱逃是多种原因造成,张某乙脱逃后张某甲采取了追逃、上网等相应措施。张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应对张某甲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导致张某乙脱逃的主要责任人不是周某某,当天晚上,应该安排二人以上的人员看管,因为案件承办人应该知道张某乙的犯罪性质,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应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13日晚上,被告人张某甲与本所干警朱某某、司机吴某己在上蔡某公安局蔡某南街派出所值班,张某甲当天晚上是值班负责人。当晚9点37分上蔡某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电话称,亚细亚红太阳超市抓住一个偷电动车的人。随后,该局指挥中心指派蔡某南街派出所出警。当晚,值班的代班警长张某甲立即和朱某某、吴某己赶到红太阳超市现场,将已被群众当场抓获的偷车人张某乙带到蔡某南街派出所。张某甲、朱某某对张某乙讯问,张某乙承认了盗窃电动车的犯罪事实后,将张某乙用手铐铐在该留置室内一铁椅子的椅子腿上。因当晚还有一名醉酒的人被留置该所留置室,张某甲安排被告人周某某一人对张某乙及醉酒人看管。后张某乙趁周某某睡觉之际,将手从手铐中捋出脱逃。周某某发现张某乙脱逃后,告诉了张某甲,张某甲迅速组织朱某某等人到张某乙家中抓捕未果。张某乙脱逃后先后实施了强奸、盗窃犯罪。2008年9月3日张某乙因犯盗窃罪、强奸罪、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

另查明,2008年12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007年4月份,他在上蔡某公安局南街派出所工作,并担任第三警务区警长。2007年4月13日晚,他和本警务区的朱某某在本所值班,他是当晚值班的负责人。当晚9点左右,他接到110指派,到红太阳超市中心店出现场,他和朱某某赶到现场后,见一个年轻人扭住张某乙,说张某乙偷电动车,而且反抗打人。他以前办过张某乙的案件,就把张某乙带回南所,他们先询问了在红太阳超市门口看车的孙玉贵,又询问了超市负责人孙留松,这二人证实张某乙和一个年轻人在红太阳超市门口偷电动车被发现之后反抗,并殴打孙留松,另一个人跑了,只抓住了张某乙。10点多时,他们又接到“110”指派说亚细亚门口有人打架,让他们出警,他和朱某某、吴某己一起出警,把一个喝醉酒叫郭某庚的带到留置室里铐在铁椅子上。后他们又讯问了张某乙,张某乙承认了盗窃的事实。12点多钟,他们把张某乙关在本所留置室里,将张某乙一只手铐在铁椅子上,他安排周某某看好人,然后他和司机吴某己就到值班室睡觉去了,朱某某到办公室里休息。凌晨4点多时,周某某对他说张某乙跑了,他就赶快和朱某某、吴某己一起去塔桥张某乙家里去找,因他和张某乙是一个村的,知道张某乙家住村东头,赶到张某乙家后,也没找到张某乙。过了两天,他去法制室给张某乙办了立案和刑拘上网追逃手续。2008年3月份,上蔡某公安局禁毒大队将张某乙抓获。

2、被告人周某某供述,他是2007年通过招警考试,于当年4月12日到南街派出所上班的。4月13日下午下班后,他没有地方去,就一直留在所内,当晚9点多钟他到留置室睡觉,还没睡着,听见外面有人吵吵,他出去看见当晚值班的张某甲、朱某某带回所内一个人,并进行了讯问,他当时也进屋看看,后来他知道这个人叫张某乙。11点多时他正在留置室睡觉,张某甲、朱某某把一个喝醉酒的人带到留置室,张某甲对他说:“你今晚就睡这吧”,意思是让他看着人。凌晨大约四、五点时他睡醒后,发现张某乙不见了,他就赶快告诉了张某甲。张某甲安排他守着电话,后带着朱某某和司机吴某己一起开车去找也没有找到。

3、证人朱某某证言,2007年4月13日晚上,他和张某甲及司机吴某己在南街派出所值班。当晚9点多钟,他们接到“110”指派在红太阳超市中心店门口,带回一名被群众当场抓获偷电动车的人,后来,他知道这个人叫张某乙。随后,他和张某甲分别对赶到派出所的孙玉贵、孙留松二名证人进行询问,快问完材料时,又接到“110”指派说有人打架,让他们出警,他和张某甲、吴某己又出警将一名喝醉酒的人带回本派出所关在留置室,后对张某乙进行了讯问,当时,周某某也在场。问完张某乙后,他们把张某乙带回留置室,把张某乙一只手铐在了铁椅子上,喝醉酒那个人在铁椅子上坐着,张某甲安排周某某把人看好。然后张某甲和吴某己在值班室休息了,他到办公室休息了。到凌晨,张某甲喊他说张某乙跑了,后他和张某甲、吴某己开着车去塔桥张某乙老家找,也没找到。

4、证人张某戊证言,2005年12月至2008年3月,他兼任上蔡某公安局蔡某南街派出所所长。2007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上班后,张某甲向他汇报说,昨天晚上跑个人叫张某乙,老家是塔桥的,并将当晚抓获张某乙的过程和讯问张某乙、询问受害人、证人情况作了汇报。后张某甲又说当晚给张某乙带的有铐子,由于夜里周某某睡着了,张某乙捋掉手铐跑了,是自己安排周某某看的人。后他把周某某叫过来问情况,周某某说自己当晚确实睡着了,而且,当晚留置室还有一个喝醉酒打架的人,他自己照顾不过来。他一听说是周某某一个人看管的人,也没往下问。然后就组织人员抓捕张某乙,并给张某乙办理立案和刑拘上网追逃手续。

5、证人吴某己证言,2007年4月份具体哪一天晚上他也记不清了,张某甲、朱某某值班,张某甲是代班警长,他是值班司机。当晚9点多,张某甲对他说红太阳超市中心店门口有个偷电动车的被抓住了,让他一起出警,他开车和张某甲、朱某某一起赶到现场,把偷车人带回本所。这个人叫张某乙以前因盗窃曾被本所抓住过。隔一段时间,张某甲又喊他说,有一个喝醉酒打架的,他又和张某甲、朱某某一起出警把一个喝醉酒的人带回本所,他就休息了。凌晨4点多,张某甲喊他说张某乙跑了,在院子里没找到,他就和张某甲、朱某某一起开着车去塔桥张某乙老家去找,也没找到。

6、证人张某乙证言,2007年4月份一天晚上9点多钟,他酒后和李永康一起到红太阳超市门口偷电动车,他把一辆电动车车锁打开,调头准备推走,被红太阳超市中心店的店长发现,抓住了他,后南街派出所去三个人给他带上手铐,把他带到南街派出所留置室里。过一段时间,又从外面带回来一个喝醉酒的人锁在铁椅子上,后把他从留置室带到东边一间屋里问笔录,问完后又把他带回留置室,用手铐把他铐在铁椅子上,只剩下一个年轻人看着他。他睡到四、五点时,他看到看他的年轻人睡着了,他试试手铐铐的比较松,就把手从手铐里捋出来,开门跑了。

7、证人郭某庚证言,2007年4月份一天晚上10点多,他酒后和他人发生口角,并引起了厮打,南街派出所出警把他带到南所,把他铐在留置室的铁椅子上,当时,铁椅子上还铐着另外一个年轻人,后把这个年轻人带出去一段时间又带回来,把这个年轻人的一只手铐在铁椅子的扶手上,后过去一个年轻干警抱着被子在桌子上睡觉,他在铁椅子上坐着睡着了。等他睡醒后,发现在铁椅子铐着的年轻人不见了。当晚在留置室看人的就一个年轻干警。

8、2007年4月13日23时50分对张某乙讯问笔录证明,张某乙当晚被带到南街派出所后,供述其盗窃电动车的情况。

9、上蔡某公安局“110”接出警记录三份证明,2007年4月13日晚,该局南街派出所出警三次。

10、上蔡某人民法院(2008)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张某乙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十三年,犯强奸罪被判刑七年,犯抢劫罪被判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11、上蔡某公安局政治办公室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甲为三级警督,被告人周某某为三级警司。

12、被告人张某甲、周某某户籍证明证实,张某甲、周某某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

1、证人张某乙2009年7月4日律师会见笔录证明,一天晚上,张某乙在红太阳超市门口抢劫被南街派出所抓获。当晚,他一只手被铐在铁椅子上,因负责看他的人睡着了,他脱掉铐子跑了。因为他手小,铐的不是太紧,他就能把手从铐子中抽出来。2007年6月份,他因盗窃被汝南公安局抓获,他也是脱掉铐子跑了,2006年在塔桥派出所,他也是脱掉铐子跑了。2008年3月份,他被上蔡某公安局禁毒大队抓获后,问他如何脱逃的,并让他当场表演,他把铐在手腕上的铐子脱掉了,当时在场的有赵华伟、刘某等人。

2、证人赵华伟2009年7月6日证明,他是上蔡某公安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2008年3月份,他们在办理张某乙系列盗窃案件时,由于张某乙多次从公安机关逃走,他们对此很疑惑,就问张某乙,张某乙说是脱手铐逃跑的。于是,他们就让张某乙表演一下,张某乙真把铐子脱掉了。

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

2009年7月6日对张志军的调查笔录证明,他于2007年4月13日晚,在上蔡某公安局南街派出所值班室负责接电话。当晚他接的第一个电话是“110”指挥中心电告南所说,在红太阳超市门口,发生一起盗窃电动车的案件,要求南街派出所出警,他立即转告了值班警长张某甲。张某甲带着朱某某及司机吴某己迅速出警,将盗窃电动车的嫌疑人张某乙及目击证人带到南街派出所询问。大约1个小时后,他又接到“110”指挥中心电话,亚细亚商场发生打架案件,要求出警,他告知张某甲后,张某甲带着朱某某、吴某己迅速出警,将一醉汉带回南所。快12点时,张某甲让他回家休息。第二天早晨6点多钟,他正在家里休息,接到张某甲的电话,张某甲告诉他说张某乙跑了,让他快回南所。他到南所后,张某甲问他是否给所长汇报,他说:“跑人的事时有发生,不用怕,咋能不给所长汇报呢,赶紧给所长汇报,采取补救措施”。在平时的工作中,对被羁押的嫌疑人的看管,一般是二名以上干警看管。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并能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周某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脱逃,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周某某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张某甲工作无严重不负责任,张某乙脱逃的原因不能归责于张某甲的理由,因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张某乙是一名涉嫌犯罪的嫌疑人情况下,违反有关规定,只安排周某某一人对张某乙看管。加之其它原因,致使张某乙脱逃,故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提出张某甲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的理由,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某辩护人提出,导致张某乙脱逃的主要责任不是周某某的理由,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自首,又系过失犯罪,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依法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免于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甲、周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张某甲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周某某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贾合军

审判员李祯

审判员郭某刚

二OO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史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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