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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凯斯特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南通威德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范某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5-12-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通中民三初字第0131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通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南通凯斯特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天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南通凯斯特纺织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通威德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X镇工贸园区震蒙大道东。

法定代表人徐某,南通威德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范某,男,36岁,汉族,江苏省海门市X镇叠石桥国际家纺城1090-X号经营者,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凯斯特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威德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范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凯斯特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通凯斯特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凯斯特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20元减半收取1,86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由原告南通凯斯特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沈兵

代理审判员陶新琴

代理审判员马晓春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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