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湖南晶网点科技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苎麻中心X楼。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建民,湖南通达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美术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7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晶网点科技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美术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长沙美术印刷有限公司同意在调解书签收之日偿还原告湖南晶网点科技经贸有限公司全部货款x.32元,并支付利息1000元,共计x.32元;
二、原告湖南晶网点科技经贸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4704元,减半收取计2352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共计4072元,由被告长沙美术印刷有限公司负担;
四、其他无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卢祎
人民陪审员王桂枝
人民陪审员余桃广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