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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河南新乡市宇安医用卫材有限公司、新乡市长远实业集团绿色食品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四初字第68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负责人李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黎某,该行职员。

被告河南新乡市宇安医用卫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张三占工业区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被告新乡市长远实业集团绿色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位庄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诉被告河南新乡市宇安医用卫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安公司)、新乡市长远实业集团绿色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远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浦发银行以“宇安公司已主动偿还欠款本息”为由,于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申请撤销对宇安公司、长远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浦发银行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5元,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负担。

审判长任一鸣

审判员周国华

审判员陈某

二○○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杨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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