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负责人李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黎某,该行职员。
被告河南新乡市宇安医用卫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张三占工业区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被告新乡市长远实业集团绿色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位庄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诉被告河南新乡市宇安医用卫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安公司)、新乡市长远实业集团绿色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远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浦发银行以“宇安公司已主动偿还欠款本息”为由,于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申请撤销对宇安公司、长远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浦发银行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5元,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负担。
审判长任一鸣
审判员周国华
审判员陈某
二○○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杨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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