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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三民辖终字第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汉族,53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汉族,53岁。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经湖滨区人民法院(2008)湖民一初字第X号裁定后,张某某不服,以“一审法院审理中适用程序错误,造成认定与事实不符,并且适用法律错误,应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为由,上诉至本院。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贷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李某某是本案的出借方,其住所地在三门峡市湖滨区,湖滨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保奇

审判员郭相耀

审判员赵曜

二00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韩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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