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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叶民一初字第1184号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8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齐勇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刘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元月3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张亚楠。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特别是自生育女儿后,因被告刘某某及其家人重男轻女,经常刁难我,多次向我提出离婚要求。我念及女儿尚小,没有答应。为了避免被告刘某某伤害女儿,我就带着女儿于2008年元月1日回娘家生活至今。因此,我与被告刘某某之间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被告刘某某同意与原告张某某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经人介绍于2007年元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张亚楠,现随原告张某某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导致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张某某起诉离婚,被告刘某某同意离婚。原告张某某的婚前财产有:棉被6条。被告刘某某的婚前财产有:西屋瓦房5间、海信牌25寸彩电1台、美的牌洗衣机1台、席梦思大床1张、被子4条。原、被告均称无婚后共同财产,无婚后共同债权,债务。

另查明,被告刘某某存放有原告张某某娘家送米面时送的小孩小推车1辆,原告张某某存放有被告刘某某弟弟刘某明的嘉陵牌90型摩托车1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张亚楠由原告张某某抚养,抚育费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待其女儿长有识别能力时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的婚前财产各归各有;

四、被告刘某某返还原告张某某其女儿小推车1辆;

五、原告张某某返还被告刘某某其弟刘某明嘉陵牌90型摩托车1辆。

以上三、四、五项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齐勇业

二ΟΟ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顾东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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