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周某某、王某某管辖异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民管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原审被告周某某、王某某不服扶余县人民法院(2009)扶民管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被上诉人李某某诉称,2008年7月14日,原告与二被告签定了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二被告将蜜蜂小面包技术转让给原告人,转让费为8600元,转让期限一年,该技术转让在扶余县独家经营。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在三岔河镇X街办起了比家香蜜蜂小面包,正常生产经营。2009年春节后,原告生产的小面包销售量急剧下降,后发现二被告在三岔河真又与他人签定了同样的技术转让合同,门面挂的牌匾与原告相同,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二被告置之不理。故诉至法院。二被告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此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哈尔滨市的相关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以“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扶余县独家经营”,应当认定该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扶余县,扶余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故依照《仲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审被告的管辖异议申请。

上诉人周某某、王某某上诉的理由是:上诉人住所地不再原审法院所在地,上诉人在哈尔滨市将专有技术转让给被上诉人,且发货亦在哈尔滨市,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哈尔滨市。请求将本案移送上诉人所在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争议的是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已经约定了转让的技术在扶余县独家经营,因此,原审认定该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扶余县,扶余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巍

代理审判员李某英

代理审判员刘忠辉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某年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