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关于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松原市富可达慧龙肥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全)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诉中保字第35号

(2009)松诉中保字第X号

原告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被告松原市富可达慧龙肥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松原市富可达慧龙肥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并于同日向本院提供担保,要求对被告松原市富可达慧龙肥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故本院对担保财产予以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下列担保财产予以扣押:

1.魏某东所有的财产房屋所有权证(座落于吉林油田百南区,住宅用房,建筑面积37平方米)、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类型小型轿车,品牌型号黑色国产长城牌,使用性质非营运);

2.魏某(卫)东所有的财产房屋所有权证(座落于吉林油田综合厂区,砖混结构,所在层数X层,住宅用房,建筑面积55平方米)、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类型轿车,品牌型号灰色国产哈飞牌,使用性质非营运);

3.段强所有的财产房屋所有权证(座落于吉林油田职大南区,砖混结构,所在层数X层,住宅用房,建筑面积92.82平方米);

4.张春山所有的财产房屋所有权证(座落于江南繁荣街,,砖混结构,所在层数X层,住宅用房,建筑面积70平方米);

5.王继东所有的财产房屋所有权证(座落于江南繁荣街,钢混结构,所在层数X层,住宅用房,建筑面积141.4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座落于乌兰社区民交委,钢混结构,用途住宅,所在层数X层,建筑面积108.95平方米)、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类型小型越野客车,品牌型号灰色国产北京现代牌,使用性质非营运);

6.刘兴所有的财产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类型小型越野客车,品牌型号黄色德国进口途锐牌,使用性质非营运);

7.松原市利威石油钻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财产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类型小型越野客车,品牌型号黑色国产长城牌,使用性质非营运)、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类型轻型普通货车,品牌型号绿黄色国产江铃牌,使用性质非营运)。

扣押期间担保财产由魏某东、魏某(卫)东、段强、张春山、王继东、刘兴、松原市利威石油钻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使用。保管使用期间不准抵押、出卖、变卖、出租、出让、转让、毁损扣押财产,必须保证扣押财产的安全。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处分扣押财产时,必须及时通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提存价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赵景坤

审判员郑国春

代理审判员隋靖国

二○○九年九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大鹏

(2009)松诉中保字第35-X号

原告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被告松原市富可达慧龙肥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松原市富可达慧龙肥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并于同日向本院提供担保,要求对被告松原市富可达慧龙肥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松原市富可达慧龙肥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下的在建工程(五个许可证许可建设面积共计x平方米)予以查封。具体内容为:1.建设单位松原市富可达慧龙肥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名称办公楼,建设位置开发区兴原工业园区,建设规模1350平方米;2.建设单位松原市富可达慧龙肥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名称厂房,建设位置开发区兴原工业园区,建设规模2592平方米;3.建设单位松原市富可达慧龙肥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名称原料库、生产车间、设备间、成品库,建设位置开发区兴原工业园区,建设规模4320平方米;4.建设单位松原市富可达慧龙肥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名称厂房、车间,建设位置开发区兴原工业园区,建设规模1800平方米;5.建设单位松原市富可达慧龙肥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名称库房,建设位置开发区兴原工业园区,建设规模1350平方米。

二、对被告松原市富可达慧龙肥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下列财产3-5万吨复合肥生产设备予以查封。具体内容为:1.转鼓造粒机1台(规格x,11KW);2.烘干机1台(规格x,15KW);3.冷却机1台(规格x,11KW);4.滚动筛1台(规格x,5.5KW);5.引风机2台(规格X号、X号,均是11KW);6.皮带输送机6台(规格x为2台、规格x为2台、规格x为2台,均是3.0KW);7.盘式搅拌机2台(规格x,7.5KW);8.粉碎机2台(规格x,7.5KW);9.减速机3台。

查封期间保全财产由松原市富可达慧龙肥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管理使用。管理使用期间不准抵押、出卖、变卖、出租、出让、转让、毁损查封财产,必须保证查封财产的安全。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处分查封财产时,必须及时通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提存价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赵景坤

审判员郑国春

代理审判员隋靖国

二○○九年九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大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