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廖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树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榆县种子公司环北粮油种子销售部,住所地在江苏省赣榆县X镇X路。
负责人许某,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赣榆县种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赣榆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庄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平公司)与被告赣榆县种子公司环北粮油种子销售部、赣榆县种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隆平公司于2005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隆平公司对本案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隆平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3055元,由原告隆平公司负担。
审判长夏雷
代理审判员张雁
代理审判员徐新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杨忆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