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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周民终字第4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33岁,汉族,住(略),村民。

委托代理人刘杰,(略)仙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55岁,汉族,住(略),村民。

委托代理人白杰,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略)人民法院(2008)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杰,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白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的1.89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经查是1998年(略)涡北镇X村村委与上诉人张某某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确认了张某某对该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有涡北镇X村委与张某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为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发包权由村X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综上,原审法院属认定事实不清,判处结果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人民法院(2008)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略)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谭国华

审判员何江华

审判员刘登印

二○○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史红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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