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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斌创新型墙材发展中心与廖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邵中民一终字第4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冈市斌创新型墙材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欧某甲,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武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武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上诉人武冈市斌创新型墙材发展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廖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08)武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武冈市斌创新型墙材发展中心支付给廖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x元,此款限2008年11月7日双方领取调解书时一次性付清。双方的纠纷全部了清。

二、本案一审诉讼费10元,二审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武冈市斌创新型墙材发展中心负担。

三、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罗松

审判员卿德民

代理审判员彭淑婷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张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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