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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湛民初字第579号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国际企业中心X号楼X层。

负责人时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X路中段X号院。

负责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基本情况同上。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基本情况同上。

本院于2009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程昆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要求二被告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事故理赔款共计x.1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支公司愿于2009年8月28日前支付原告王某某各项理赔款共计x.10元。

二、原告王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6360元减半收取3180元,原告王某某愿全部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程昆松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苗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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