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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通金屋名品装饰城、佛山市季某铝业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05-11-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通中民三初字第0129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通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秋星、周某某,江苏苏州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金屋名品装饰城,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X乡X路口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季某,董事长。

被告佛山市季某铝业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路里水段。

法定代表人潘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金屋名品装饰城、佛山市季某铝业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10元减半收取4255元,其他诉讼费400元,由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沈兵

代理审判员马晓春

代理审判员陶新琴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罗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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