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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临行初字第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临行初字第5号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修云,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临澧县X镇X街。

法定代表人荣某某,该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陈雪凤,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行政强制

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与原告达成了赔偿协议,原告遂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卢林

审判员李某国

审判员刘鸿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溢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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