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司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原告司某某,男,出生于(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出生于(略)。

被告张某某,男,出生于(略)。

原告司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公告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张某某多次借原告现金,2009年11月17日,双方经算帐,被告尚欠原告借款x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并口头承诺到2009年12月底还款。到期后,被告仅还款x元,下余款x元,经催要,被告一直拖欠至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2009年11月17日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借原告款的事实。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未到庭应诉。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09年11月1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原告现金x元。后被告还款x元,下欠借款x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拖欠至今。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司某某借款x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3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曲继峰

审判员马振伟

审判员高朝阳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遂亮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