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叶某甲、叶某乙与宁波市X区亚浦镇X村经济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2-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甬仑民一初字第25号

宁波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甬仑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叶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叶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克,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X区X镇X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宁波市X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童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谷鸣,男,X年X月X日出生,宁波市兴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原告叶某甲、叶某乙诉被告(略)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山前村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月20日、2月21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克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谷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某甲、叶某乙诉称,原、被告存在多年的土地承包关系,最后一年的承包期限为2002年9月底。在承包期间二原告所承包的75亩土地被依法征用,按规定该土地被征用后的青苗补偿费(每亩1500元)应归承包户所有,但被告只同意给予原告每亩140元的补偿,致使这笔青苗补偿费至今未能兑现。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青苗补偿款合计(略)元;赔偿原告该款因逾期支付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利息损失(计息时间自2002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合同、收据及征地公告等。

被告山前村经济合作社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我村所有的五七西塘土地,在1999年10月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责任制时均已承包到户,承包期限为30年,为解决土地抛荒问题,事后由村出面将土地统一发包给二原告,是土地经营流转的转包合同,而青苗补偿在实际操作中是一种综合补偿,是土地被征用后给农户三十年承包期的收益补偿,其补偿对象是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获得承包权的本村农民;2、我村与二原告的承包合同并未受到土地征用的影响,承包关系是因合同履行完毕而终止,而不是因土地被征用而解除。土地被征用后我村及临港大工业前期工作指挥部并未因土地被征用而阻止原告种植和收益,该块土地在2003年1月尚未填渣;3、土地征用赔偿的事实依据是实际损失,原告主张赔偿应以损害事实为前提,原告在此次土地征用中不存在损失。综上,我村认为,原告的诉请依据不足,但我村仍愿意按此前双方协商时的力案,给予二原告每亩承包田140元的补偿。被告提供的证据有现场照片及证明等。

经审理查明,被告所属位于北仑区X镇五七西塘土地在被告第一、二轮土地承包时均已承包到该村农户。1999年10月27日,被告为统一解决土地的抛荒问题,以山前村经济合作社名义将75亩土地转包给二原告种植经营,并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五七西塘棉花地75亩发包给二原告承包期为1999年10月1日至2002年9月30日,承包款为每年6000元,每年先付款后使用;土地征用时地面作物赔偿费归二原告。合同订立后,二原告缴纳了承包款,并进行承包耕种。2002年7月17日,宁波市X区人民政府公布了(2002)第X号征用土地方案公告,该幅75亩土地被列入征用范围,此时原告种植有经济作物。同年8月22日,被告与征地部门签订了征地协议书,注明共征用被告土地79.462亩,在青苗补偿费栏内,注明西瓜、棉花、经济作物、菜秧等一次性补偿(略)元。

另查明,因被征用的五七西塘土地涉及北仑区X镇X村,所涉土地均已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各村又将土地统一转包给外村他人种植,并且承包合同将先后到期,鉴于此,2002年8月,经霞浦镇人民政府及各村协调,对青苗及其他一次性补偿作了以下综合处理:1、对转包后的种植户,采取征地后推迟填渣工程,不影响种植户在承包期内的种植和收益,保持各村承包合同履行到期满终止;2、对第二轮土地承包户给予每亩1100元的西瓜、棉花、蔬菜等三十年承包期可种植补偿(其个140元/亩为转包后种植户实际损失的机动补偿);3、对各村另给予500元—1000元/亩的地损及土地改造等其他补偿。上述处理方案确定后,宁波市北仑开发建设临港大工业前期工作指挥部对所涉各村土地均推迟到2003年2月份以后填渣,由被告向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发放了960元/亩的补偿款,其余给予原告的140元/亩的补偿,因原告不同意领取,引起本案纠纷。

上述事实有合同、证明、征地公告、协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予以证买,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土地所有者,在土地已实际承包到户后,为方便生产,将75亩土地以村里的名,义转包绐原告种植,该村的承包户对此未提出异议,故原、被告间的承包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承包的土地虽在承包期间被国家征用,但由于该地已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与原告间的承包合同也即将到期,被告因此通过与有关部门协调、保证了合同履行至承包期满,作为合同纠纷、被告已尽到发包方按约提供土地的主要义务。而且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土地征用工作对原告当季作物的收获无实质性影响,原告的合同目的基本得到实现。另外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来看,被告所领取的每亩1100元的补偿款,含有对第二轮土地承包户的三十年承包期可种植利益的补偿,该部分补偿对象并非原告。故原告诉请,依据不足。鉴于土地征用对原告的经营有—定影响,被告同意给予原告每亩140元的补偿,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波市X区X镇X村经济合作社应给付原告叶某甲、叶某乙补偿款(略)元。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叶某人、叶某富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803元,由二原告负担3455元,由被告负担3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递交上诉状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03元;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税务局预算外资金,帐号为(略),开户银行为农业银行宁波市X区支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是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的,原告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倪联辉

审判员袁士增

审判员虞文君

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谢晓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