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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傅某某与被告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汝民初字第383号

原告傅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09年6月15日,原告傅某某因与被告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诉称:2005年6月15日被告借原告款x元,约定二年内归还,但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元。

被告宋某某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我妻子郭革英作为原告借款担保人已向银行偿还了该笔借款。

查明:2005年6月15日,原告傅某某由被告宋某某之妻郭革英担保,向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环城分社借得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x元。当日,原告傅某某将该x元款转借给被告宋某某,由被告宋某某具下借条给原告傅某某,约定限期2007年6月15日还款,利率5.76%。借款到期后,被告宋某某未还款给原告傅某某,原告傅某某也未向信用社还款。2009年4月17日,被告宋某某之妻郭革英以担保人身份代原告傅某某向信用社偿还了x元贷款本金及利息。但未将还款之事告知原告傅某某和取回具于原告傅某某处的借条。

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宋某某补偿原告傅某某损失款3000元(当庭兑现)。

二、本案收诉讼费300元,由被告宋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生效。

审判员朱光祥

二00九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唐盼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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