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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某某、中共焦作市委党校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焦民终字第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中共焦作市委党校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鹏,焦作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孙丽,焦作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共焦作市委党校,住所地焦作市X路西段。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中共焦作市委党校教师。

委托代理人雒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中共焦作市委党校教师。

上诉人马某某、中共焦作市委党校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07)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2007)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马某某请求撤销中共焦作市委党校对其作出的除名决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裁定驳回其起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07)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发回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撤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07)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定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董亚峰

审判员雷前华

审判员高阳

二00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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