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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衡阳路桥常吉高速公路第19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怀中民一终字第176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杨学东,湖南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资格证书证号: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路桥常吉高速公路第19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刘某某,项目部经理。

原审被告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岳阳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冯某某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07)沅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某某以诉讼主体不服为由,于2009年5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某某以诉讼主体不服为由,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冯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冯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文利

代理审判员杨琳

代理审判员曾美英

二00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向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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