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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曹××与被上诉人杨××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终二字第5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

委托代理人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

委托代理人张××。

上诉人曹××因与被上诉人杨××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舞钢市人民法院(2008)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曹××与杨××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曹××将婚生子曹××交给杨××,随杨××生活,曹××每月支付生活费100元(自2009年7月1日起至曹××年满18周岁止,每年元月10日前支付上半年生活费600元,每年7月10日前支付下半年生活费600元),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曹××每周一次探视曹××的权利,探视之前要与杨令仙联系,约定明确的时间地点;

四、杨令仙婚前财产深安牌30LK-SK饮水机一台、小霸王牌净水器一台、x-27S洗衣机一台,电视机柜、大衣柜、梳妆台各一组、皮沙发一套X组、棉被7条、29寸F7A-T彩电一台、x型DVD机一台归杨××所有;双方婚后共同财产x-B型两轮摩托车一辆、BVD-x型电冰箱一台归杨××所有;格力牌KFR-3258型空调机一台归曹××所有,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双方居住的位于铁山乡X村红山宾馆东侧楼房四楼三室一厅住房一套,双方认可不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曹××一次性支付杨××住房补助费x元(当庭已履行);

六、一、二审诉讼费各300元,均由曹××负担;

七、双方承认就本案别无纠纷。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严凤香

审判员梁桂喜

审判员朱晓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白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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