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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与河南省高山阀门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一终字第15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时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高山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X镇。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福贵、时某乙,郑州市X街区峡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卢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高山阀门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侯军勇

审判员赵建伟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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