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刘某某、吴某某、齐某甲、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与被告浚县善堂镇吴某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浚民裁字第737号

原告刘某某,男,41岁。

原告吴某某,男,42岁。

原告齐某甲,男,55岁。

原告齐某乙,男,42岁。

原告徐某丙,男,39岁。

原告徐某丁,男,44岁。

诉讼代表人徐某丙,男,39岁。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男,41岁。

被告浚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职务为浚县X镇X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刘某某、吴某某、齐某甲、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与被告浚县X镇X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吴某某、齐某甲、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刘某某、吴某某、齐某甲、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负担。

代理审判员付晨熙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来希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