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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王周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鲁民初字第1194号

原告田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王周,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于二00九年五月十八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王周离婚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田某某提出离婚,被告王周同意离婚。

二、婚生女王斐(X年X月X日生),现为高中三年级学生,随原告田某某生活。自2009年9月起,被告王周在每月的五日前给付王斐生活费100元,至王斐停学止。

三、家庭无财产争执。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按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郑留生

二OO九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雷跃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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