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宇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8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卫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某某诉称,1998年春节,原、被告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02年5月31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生育一女(陈某梦X年X月X日出生)、一子陈某洁(X年X月X日出生)。因感情不合,双方现已分居三年以上,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陈某梦、陈某洁由原告陈某某抚养。
被告宇某某同意与原告陈某某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宇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女陈某梦、陈某洁由原告陈某某抚养(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被告宇某某不承担任何费用;
三、被告宇某某对子女陈某梦、陈某洁享有探视权;
四、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无任何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五、原、被告从协议签订后无任何财产和经济纠纷。
六、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按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卫东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段静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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