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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刘某镇刘某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与闫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周民终字第6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丘县X镇X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某昌,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53岁,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书亮,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某,男,54岁,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峰,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纠纷。

上诉人沈丘县X镇X村村民委员会不服沈丘县人民法院(2008)沈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原审认定事实有误,应依法改判。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沈丘县X镇X村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8月6日前一次性偿付闫某某土地补偿款2000元,余款闫某某可以参加分配。

二、刘某海(已故)的宅基地归闫某某使用。

一审诉讼费140元,由闫某某负担,二审诉讼费100元,由沈丘县X镇X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永义

审判员王春华

审判员刘某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子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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