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被告刘某某与许某然生前系夫妻关系,被告许某系许某然之子。许某然因租用原告靳某某挖掘机欠其租赁费,许某然于2006年6月5日为原告出具了欠靳某某租金x元的欠据,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2008年10月2日许某然因故去世,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租赁费及利息。
本院受理后,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许某于2009年9月10日给付原告靳某某现金3万元。
二、被告许某于2010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靳某某现金5万元。
三、被告许某于2010年8月31日前给付原告靳某某现金8.8万元。
四、案件受理费3670元,减半收取1835元,由原告靳某某承担。
五、就本案争执的诉讼请求,双方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效强
审判员秦海泉
人民陪审员冯磊
二○○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窦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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